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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告--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機械工程學系學位論文品質與管考準則,請查照

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機械工程學系學位論文品質與管考準則

112.09.11  112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112.11.29  112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12.12.08  發布全條文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機械工程學系(下稱本系)為維護研究生之學位論文品質,依國立臺灣大學精進學位論文品質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系教師符合國立臺灣大學學則第六十九條規定者,得擔任論文指導教授。
 本系教師擔任論文指導教授者,指導研究生之總人數,至多以三十位為原則,指導研究生之新收人數,至多如下:

碩士班:每學年至多以本地生八位、非本地生(即陸生、僑生、國際學位生等)八位為原則。
博士班:每學年至多以本地生四位、非本地生(即陸生、僑生、國際學位生等)四位為原則。
本系教師就指導研究生人數如有超出前項規定之需求者,得於本系招生委員會審核同意後,由本系招生委員會以借用名額之方式,向本系其他教師協調之。

第三條 本系研究生之學位論文應與本系專業領域相符,並經本系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認。

本系研究生之學位論文如有不符本系專業領域爭議時,依國立臺灣大學研究所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規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四條 本系研究生之學位論文,應於定稿後,辦理學位論文原創性檢查作業。

前項學位論文原創性檢查之比對相似度,應低於百分之十五。

本系研究生辦理第一項學位論文原創性檢查作業時,應以排除目錄(含圖表目錄)、符號表、參考文獻及附錄之版本為之。

本系研究生之學位論文原創性檢查比對相似度未符第二項規定者,應提出理由書,經論文指導教授確認後簽名。但論文指導教授如有疑慮者,得要求研究生就學位論文為適當修改,重新辦理學位論文原創性檢查服務比對作業。

第五條 本系研究生應向本系提交下列文件,始得辦理離校手續:

一、學術倫理暨原創性比對聲明書。

二、學位論文原創性檢查比對報告。如學位論文原創性檢查比對報告之比對相似度未符前條第二項所定標準者,應另檢附經論文指導教授簽名之理由書。

第六條 本準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並報教務處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