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電化都會運輸系統基礎技術學分學程

修習辦法

103.01.03 本校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修習辦法

設置宗旨與目標

學程規劃綱要

課程規劃

學程申請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 (以下簡稱本校)「全電化都會運輸系統基礎技術學分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 由本校工學院、電機資訊學院及生物資源暨農學院主辦,機械工程學系承辦; 由工學院、電機資訊學院及生物資源暨農學院院長推派代表組成「全電化都會運輸系統基礎技術學分學程」小組(以下簡稱本學程小組),並由工學院院長指定相關教師一人擔任召集人。

第二條 為訂定本學程方向並執行學程之推動,本學程小組設置成員六至十人,由工學院院長聘任,任期三年。

第三條 申請修習本學程學生,應通過本學程小組之審核,未通過審核之學生亦可修習本學程課程,惟各課程之修習以具有學程資格之學生為優先。各課程其它修習條件,依據授課教師要求訂定之。

第四條 申請修讀本學程之審核,每學期舉辦一次。本學程每年招收人數由本學程小組決定之。

第五條 本學程分為基礎課程、領域核心課程、及實作/進階課程。選修本學程學生須先修過至少三門基礎課程始得申請選修本學程。申請通過之學生須於領域核心課程中修滿四門,並須修滿實作/進階課程三門。

第六條 依「國立臺灣大學跨院系所學分學程設置準則」第四條之規定,領域核心課程和實作/進階課程合計須修滿廿學分。

第七條 依「國立臺灣大學跨院系所學分學程設置準則」第六條之規定,修讀學程學生,已符合本系、所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及學分,得檢具相關證明,向教務處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以一年為限。但總修業年限仍應符合大學法修業年限及本校學則之規定。

第八條 學生得向本學程申請選修外校校際選課課程,惟校際選修課程以該學期本校未開設之課程為限。

第九條 學生修習本學程之科目及學分數是否計入主修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內,由其主修系所認定之。

第十條 學生修習本學程各科課程之成績,計入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本學程各科成績及格分數,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學生每學期修習本學程科目學分,併同主修系所科目學分計入學期修習科目學分總數。前項學分總數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本校規定退學標準者,應予退學。

第十二條 修滿本學程規定學分數且成績及格之學生,得向本學程小組申請核發本學程證明。

第十三條 本學程學生通過申請審查後,曾修習本學程課程之學分得採計為本學程學分。

第十四條 已具本學程修習資格,而未修畢本學程學分之學士班或碩士班畢業生,若成為 本校碩士班或博士班學生,得繼續修習本學程,其已修習之學分數併入計算。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參與單位及工學院、電機資訊學院與生物資源暨農學院會簽後,送請教務會議通過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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