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智能機械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為發展智能機械技術,因應國內產業界技術升級之需求,培育智能機械相關產業人才,促進我國智能機械技術研發之水準,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九條設立「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智能機械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與整合有關智能機械之研究。
二、推動與智能機械及相關產業之產學合作。
三、輔導開創與智能機械相關新產業。
四、促進國際合作,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與本中心成立聯合研究室。
五、舉辦有關智能機械之研討會及推廣服務。
六、培育智能機械之人才。
七、提供政府有關智能機械產業及政策之諮詢。

第三條 
本中心設諮詢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負責規劃本中心之研究方向與研究群設置,並監督中心業務之推動。工學院院長及機械工程系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由院長就院內外相關學者專家或產業界薦請校長聘兼之,任期一年,得連任。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之。
諮詢委員會每學年應至少召開會議一次,評估工作計畫,審核業務執行情形,並向工學院院務會議報告。

第四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工學院院長自本院相關專長領域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薦請校長聘兼之,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中心視需要得設副主任一至二人,由主任就本校相關專長領域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薦請院長聘兼之。

第五條
本中心設智慧製造、智慧車輛、智慧能源、智慧建築、智慧醫材等五項核心技術功能性分組,未來並得視業務或研究需要調整或擴充。
各組置組長一人,由主任就工學院相關專長領域之教師聘兼之。
組長應隨同主任去職。

第六條
本中心置研究、技術及行政人員若干名,由相關系所支援,協助計劃推行、技術服務和行政工作。

第七條
本中心各項專題研究計畫應向政府機構、財團法人、民間機構、其他團體及學校配合款申請經費。本中心之辦公室及研究室空間及設備擬由工學院及相關系所支援。

第八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行政會議通過並送校務會議備查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