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推動本校邁向世界前百大研究型大學,提升教學及學術研究水準,依據本校組織規程規定,於研究發展處下設置「精密製造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特定訂本辦法,以為管理及使用之依據。

第二條  中心設立之宗旨如下:

    (一)提供精密加工與量測之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二)提供校內外單位委託之精密零件之加工與量測。

    (三)提供精密加工與量測技術之專業人才之訓練場所。

    (四)協助相關領域的研究發展與教學。

    (五)推廣國內外精密加工與量測研究之交流與合作。

    (六)辦理精密加工與量測技術之推廣、技術說明及研討會等活動。

第三條  本中心之組織:

      (一)本中心設主任一人,經研發長推薦人選,由校長聘請本校專任教授兼任之,綜理及推展中心各項務。

      (二)本中心設諮詢委員會,諮詢委員若干名,聘請本校教授及校外專家擔任,負責審議本中心發展方針、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執行績效及工作人員考核等事項。研發長(兼召集人),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委員會執行秘書,其餘委員由研發長推薦人選簽請校長聘任,任期二年,得連續聘兼之。

      (三)本中心設副主任一至二人,經中心主任推薦人選,由諮詢委員會同意聘請本校專任教授兼任之,協助主任推展管理中心各項務。

      (四)中心置專業經理人、研究人員、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若干人,人數之配置依中心實際運作需求而定,處理本中心各項業務。

第四條  本中心之管理:

     (一)本中心之一切設備,包含中心內部及周圍之機具、儀器、水電設施等均為台灣大學財產。由本中心保管、維護,並決定如何使用,違反規定者得報請中心主任,依台灣大學人事管理辦法懲處

       (二)中心依精密製造中心管理規則之精神,另訂施行細則,詳加規範中心內各項活動。

       (三)施行細則之定訂及修訂得由中心同仁提出,經精密製造中心諮詢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後修訂之。

第五條  本管理規則之修訂與實施

    (一)本中心管理規則之修訂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二)本中心管理規則修訂後,實施日期依校務會議之決議辦理

 

台大精密製造中心 聯絡地址 : 台灣台北市106 羅斯福路四段1號,電話 : (02)3366-9462